申请条件
【资料图】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或者独立生活的个人为申请单位。家庭申请的,每个家庭确定一人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个人申请的,以本人为申请人。每个申请单位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2、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之一拥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实际居住;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7倍;
(三)无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并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已通过廉租住房资格审核正在轮候的家庭,可直接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
3、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拥有本市户籍;
(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就业登记;
(四)在本市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且父母住房困难并未以家庭申请任何住房保障;
(五)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7倍。
第二十条 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就业登记,同时取得本市居住资格;
(二)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2年以上;
(三)在本市无住房;
(四)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7倍。
申请流程:
(一)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上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用人单位为受理单位,并进行初审),填写自我保证声明,并签订《委托核查授权书》。受理单位对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和收入状况进行初步核查,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收入、住房等)在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报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街道(乡镇)、用人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分别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情况和收入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与审核意见转送市民政部门进行经济收入状况比对;
(三)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转送的申请材料与审核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核对结果反馈至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审批,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应当综合住房状况和收入状况,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或所在的用人单位,并在当地媒体发出相关公示公告,适时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五)用人单位接到通知的,及时组织配租对象与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用人单位应当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出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担保书》。
第二十三条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见义勇为有功人员及其家属、伤残军人以及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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